各相关单位:
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,推进规章制度“废改立”工作,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文件起草。行政职能部门、教辅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、结合学校工作实际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,全面论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的必要性、可行性和合理性。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例行工作,均依照上级文件执行,原则上不再制发文件。
二、文件审核。各起草单位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交校长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核,主要包括发文文种、语言表述、格式规范等。
三、征求意见。审核通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,由校长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会签意见。部分文件要面向师生员工充分征求意见。
四、会议审议。起草单位根据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完善后,呈校长办公会议审议。
五、印发执行。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,起草单位根据会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,按公文程序报批后实施。
六、总体要求。各单位要严控发文数量,凡是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,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,不再重复发文;对内容相近或与以往文件有重复的,应进行归并;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、以文件“落实”文件。
特此通知
校长办公室
2020年5月8日